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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楼**门**号。2020年2月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晋C****2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街**通道附近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聂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民警将聂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聂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聂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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