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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大队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白色福特小车沿船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船山大道与华新大道交叉口位置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酒精检测88mg/100mL。经抽血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聂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3.60mg/100mL。经鉴定确认,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属于醉酒驾驶。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经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归案。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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