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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52********,汉族,中专文化,鱼台县**局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聂某某、王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长条(老牌)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并自己参与赌博。每桌抽头渔利100-200元不等,共计组织朱某某等12人参与,累计赌资3.4万余元,抽头渔利4700余元。

本院认为,聂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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