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常德市**局交警支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因被害人朱某某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在武陵区**广场**楼**饭店前将朱某某摔倒后,踢了其身体一脚,打了其面部一拳,导致朱某某多根肋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二级。
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聂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监控截图、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陈某某、肖某某、聂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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