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8********,汉族,大学本科,双辽市**中学老师,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上品尚城C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马某某和郑某某三人在双辽市辽西街辽河第一城南区五号楼楼下的串串香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聂某某与马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互相用拳脚殴打对方,期间聂某某用啤酒瓶砸在了马某某的头面部,致马某某面部外伤,后经双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面部外伤致面部疤痕受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聂某某眼部外伤致眼部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民警将聂某某传唤到双辽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聂某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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