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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56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相邻权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吴某某鼻骨骨折、眼睑及手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铜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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