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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乡****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修手机。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回上述手机店取手机,但发现手机问题未修复,遂要求换回原屏幕,后因手机问题仍未解决,其与该店员工被害人谢某某产生冲突并引发打架,双方互用拳头殴打几拳后,致被害人谢某某右手受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7日16时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聂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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