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1日,聂某某未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在**镇**小学内,利用自己从河南南阳收购的23吨已拆解的铅酸电池作为原料炼制铝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对涉案铅酸电池等原料提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无法确定该铅酸电池等原料就是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以及据以定罪的危险物品灭失,数量无法确定。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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