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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污染环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住山东省高密市文昌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得知潍坊市高密市**镇的李某某(已起诉)联系高密市**镇**村王某某(系聂某某之表哥)购买废旧铁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的情况下,从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孙某某、靳某某处联系购买38.06吨的废旧铁皮提供给李某某,并从中牟利。涉嫌污染环境38.06吨。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退还给聂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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