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撤销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释放,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7日至5月22日,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在担任常德市**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明知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存在债务,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仍不履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湘07民终2174号决定,应负担湘城公司人民币2986342.5元。在公司账目上有资金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账目上的资金转入其亲戚及亲戚所关联的公司账户内,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司未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低价转让股权存疑;经判决债务是否应优先一般债务偿还有争议,清偿其他债务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存疑;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余额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尚有其他债权在主张,不能认定不具有履行能力。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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