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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滥伐林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组。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遵义市新浦新区三渡镇高峰村,分别从村民蒋某某和喻某某处购得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程某某、张某某、童某某等人砍伐松树、杉树和杂木,并请黎某某运往遵义市新浦新区新舟镇街上聂某某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内改制出售。经聘请云南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计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1.8629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三渡镇高峰村公鸡岭补植复绿500株女贞树苗,并缴纳环境修复金。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缴纳环境修复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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