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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7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3********,汉族,文盲,住湖北省**。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嘉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伙同黄某某等人生产及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11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某等人处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6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嘉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聂某某参与黄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聂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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