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王某某、员某某的组织下伙同他人在陕州区店子乡白石崖村鱼池组林坡盗挖四棵牛筋树。经价格认定,该四棵牛筋树价值25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向白石崖村组退赔,取得白石崖村组的谅解。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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