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4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房**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假发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进门右方货台上的一顶黑色假发盗走。经鉴定,涉案假发价值人民币1800元。

破案后,涉案假发已追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已满七十五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