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4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所地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队。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8年10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犯罪嫌疑人聂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3时许,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汽车行驶至开封市开发区金耀路五大街向西100米处,撞倒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刘某某后逃逸,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后燕某某指使其妻子聂某某为其交通肇事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顶包,聂某某在明知燕某某交通肇事,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将刘某某撞倒后逃逸,帮助燕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综合全案情节,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考虑到案件的法律、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对聂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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