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以来,J某某,中文名潘某某(另案起诉)注册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2日变更名称前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借“跨境电子商务”、“一带一路”、“发展共享经济”、“共联、共创、共享”、“消费者变消费商”等之名,通过组织召开共享会、领袖峰会,利用微信群、QQ群管理用户,利用网站、云播客、体验馆、央视、广东卫视等官方媒体途径积极宣传云集品的获利模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返利、分红)为诱饵,蛊惑、引诱国内外公众、供货商加入并广泛发展下线会员。截止2019年3月25日,云集品网上商城中会员总数10384814个,会员最大层级为97层,层级数三层及以上、层级人数三十人及以上的会员共有320157个。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17年9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侦查,该案己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移送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会员,会员ID为1380496847,聂某某自己在“云集品”平台层级架构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级层级18层(含本人),发展下级会员人数5122人(含本人),非法获利6.146026万美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会员,会员ID为1380496870,张某某自己在“云集品”平台层级架构中处于第25层,发展下级层级10层(含本人),发展下级会员人数2678人(含本人),非法获利3.941334万美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会员,会员ID为1380683857,王某某自己在“云集品”平台层级架构中处于第26层,发展下级层级16层(含本人),发展下级会员人数1332人(含本人),非法获利2.027606万美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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