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6日由古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国辉,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间,古田中电建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新公司)在古田县大桥镇潮洋村建设福建省重点项目古田泮洋风电场,因征地纠纷引发潮洋村村民多次阻工,村民瞿某庚在冲突中致轻伤。同年10月27日,瞿某丙(已判决)创建“潮洋人”微信群用于联络阻工、信访事宜。2018年5月中电建新公司放弃在潮洋村地界建设风电场,重新选址至大桥镇双桥村大坪顶、西垅境内。同年10月该项目重新动工后,瞿某甲(已判决)等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扩大会议等,仍以现施工地界属潮洋村为由,组织、煽动老人、妇女阻工,安排老人上山值班,以索取风电股权分红等。其间先后从瞿氏宗亲群、潮洋村募集人民币123600元用于阻工受伤人员医治、值班老人工资发放及上访等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多次伙同其他村民采取言语威胁、追逐、殴打施工人员、打砸损毁施工设备等手段阻挠施工,致使省重点工程项目被迫停工遭受严重损失,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竹竿、横幅、手铐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风电工程用地协议、潮洋村村委会议记录等书证。
3.证人瞿某甲、瞿某乙、瞿某丙、瞿某丁、瞿某戊、瞿某己、瞿某庚、杨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陈述。
5.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供述和辩解。
6.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到案的手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到古田泮洋风电场双桥村工地采取拦截、打砸、驱赶等手段阻挠施工,致使省重点项目长时间被迫停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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