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即墨区*******事业编制,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按照开票金额的2%-4%从他人手中购买青岛***建材有限公司、****苗木花卉种植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353200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