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即墨区*******事业编制,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按照开票金额的2%-4%从他人手中购买青岛***建材有限公司、****苗木花卉种植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353200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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