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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屯,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于2018年12月,到张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镇赉县**乡**村经营的**农机店购买国家农机直补车,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黑龙江户口,不符合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让王某某联系镇赉县当地居民帮忙申报,后王某某找到镇赉县**乡居民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帮助其顶名申报,在张某某经营的农机商店购买一台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504拖拉机一台,三人共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16330元。案发后,张某某三人对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款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乡农机车补贴发放明细表、存款明细帐、国家直补农机申报档案、镇赉县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镇赉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户籍信息查询、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收据、镇赉县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返还诈骗所得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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