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农民,住该村。2023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丈夫高某某雇佣同村村民刘某某,给**分场谢某某家房盖拆瓦,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扒板断裂摔下房盖致伤。事后,刘某某先后在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4日,聂某某为获取医疗保险报销,隐瞒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事实,在填报刘某某《基本医疗保险意见伤害个人承诺书》时,谎称刘某某系“在自家于入院前一周干活时不慎从高摔下”,并签署《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受理告知单》,违规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13899.29元。
2023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聂某某向五大连池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全额退还报销的医保基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接警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五大连池市医疗保障局移交刘某某申报医疗保险费相关材料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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