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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诈骗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与吴某某谈恋爱期间,知道吴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但没有参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认聂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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