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伙同同案人曾某(均决定不起诉)在租住的常德市武陵区**附近一民房内共同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所收的码单报给李某(未到案),两人按照所收“六合彩”赌资金额返点获利,获利资金由曾某、聂某某均分。经统计,曾某、聂某某共同收取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徐某某、彭某某、梁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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