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4********,汉族,大专文化,上高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袁州区**花园**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9日10时30分左右,上高县*****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石矿,地下开采)在抢险排水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高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上高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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