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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楼**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正安县楼**村**组**段安装了两张渔网进行捕鱼。次日凌晨5时许,聂某某到河里收网取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聂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网目为2.5厘米的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捕得渔获物共计1千克。

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鱼苗进行放生。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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