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1988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区**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韡霆,系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包头市青山区人员耿某某在2019年9月期间在包头市青山区以邮寄形式向新疆籍人员大量邮寄国家管制药品曲马多,同时在邮寄过程中存在更换原有包装等有背于常理的情况。经过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2019年9月期间在包头市青山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邮寄方式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大量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复方曲马多,且数量巨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9月中旬,新疆籍人员某某甲使用微信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联系,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得知某某甲有购买复方曲马多的需求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主动向其提出贩卖复方曲马多片事宜,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无相关购买资格和处方的情况下,通过其朋友张某某在包头市**大药房以每盒25.8元,总计1290元购买50盒国家管制类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购得复方曲马多后,以每盒35.8元总计1790元的价格以邮寄的形式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贩卖50盒复方曲马多片,后经侦查该50盒复方曲马多片全部被滥用药物成瘾人员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人服用,本次贩卖复方曲马多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获利500元。上述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贩卖曲马多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贩卖50盒复方曲马多片,全部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购得。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接到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购买复方曲马多的药物需求后,与同在内蒙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职店长的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商议出售复方曲马多事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聂某某作为有多年医药行业工作经验人员明知复方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类药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且明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所购买的复方曲马多流入非法渠道,从事非法用途后,上述二人还以盈利和完成内蒙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门店考核指标(完成指标给予经济奖励)为目的,向无购买复方曲马多资格的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以25.8元每盒的价格出售五十盒复方曲马多,出售价格高于进价20.8元每盒的价格,共计盈利250元。在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向新疆籍人员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联系,要求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邮寄中注意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做好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相关事项,2019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还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包头市青山一网吧内共同更换复方曲马多药品包装用于向新疆地区邮寄。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出售复方曲马多过程中,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将一次性售出50盒复方曲马多药品,虚构药店销售系统内相关数据,以每次购买2盒的标准,记载该五十盒复方曲马多的销售记录。2019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再次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大量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以零散购买方式从包头市青山区多个药店以每盒28元,总计840元的价格购入30盒复方曲马多片,以每盒45元总计1350元的价格以邮寄的形式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贩卖30盒复方曲马多片,本次贩卖复方曲马多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获利510元。2019年10月26日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在包头市青山区繁荣道将正在向新疆籍人员某某甲邮寄复方曲马多片的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复方曲马多片348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聂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聂某某主观上明知购买复方曲马多的人是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也不能达到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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