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退休人员,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镇**居委会**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1时多,被不起诉人聂某醉酒后驾驶粤WT****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郁南县**镇**路“**湖”大排档往**路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镇**大道**局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聂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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