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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曾用名“聂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2000********,汉族,专科在读,学生,住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湘潭县**路**镇**村**组地段时,与前方右侧路边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聂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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