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55********,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永贤,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讯问了聂某甲,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聂某甲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4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辩护人建议对聂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之子女表示愿意谅解聂某甲,请求不追究聂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聂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吕某某,由鲁甸县**镇**地向鲁甸县**乡**地行驶。9时许,聂某甲驾车行驶至**路段与福建省平潭县**镇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致乘车人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6月25日死亡。经鉴定:吕某某不排除胸部损伤死亡;云******号轻型货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等功能有效。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1.聂某甲具有自首情节。2019年6月13日9时8分,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聂某甲仍在现场听候处理。2019年7月15日,聂某甲在办理完吕某某善后事宜后主动至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聂某甲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聂某乙与聂某丙(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与被害人吕某某之子女)于2019年10月20日出具,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主张聂某甲就本次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并建议本院对聂某甲作出不予起诉决定。3.本案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及立案情况。
2.到案经过:2019年6月13日9时8分,民警接到陈某某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陈某某与聂某甲仍在现场听候处理,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让陈某某和聂某甲到医院查看伤者吕某某伤情并配合医生做好抢救工作。2019年7月15日,聂某甲在办理完吕某某善后事宜后主动至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
3.聂某甲的户口证明:证实聂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4.普通二轮摩托车销售发票、出厂检验合格证、聂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肇事车辆(本田牌黑色两轮摩托车)为聂某甲本人于2019 年7月3日购买、出厂时车辆状况检验合格、聂某甲未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5.被害人吕某某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害人吕某某身份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实聂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7.协议书及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2020年7月30日,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吕某某亲属聂某乙已根据责任划分拟定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8.谅解书、不予起诉申请书:聂某乙与聂某丙(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与被害人吕某某之子女)于2019年10月20日出具,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主张聂某甲就本次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并建议本院对聂某甲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9.陈某某证人证言: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并佐证了聂某甲在案发后等待交警处理、驾驶的是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10.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并证实了其在案发后等待交警处理、驾驶的是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办理驾驶证、被害人于2019年6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况。
11.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吕某某不排除胸部损伤死亡。
1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号车车辆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等功能有效;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变形部件均系事故中碰撞所致,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等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综合聂某甲所涉嫌犯罪的性质、认罪、悔罪程度、矛盾化解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之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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