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银守安,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聂某甲于2014年以960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购买了聂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顾某某、聂某乙、马某某、聂某丙等人的八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于2016年以120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购买了李某丙、王某乙、聂某丁、聂某戊、聂某己、李某丁、白某某等人的六本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李某甲为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的证件均为假证。2018年11月6日,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办理的证件中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甲办理的证件中的印章系伪造印章。案发后,聂某甲收到李某甲退赔款200000元整。
经本院审查,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和“代办行为”认定为“买卖行为”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八本中级工程师证已随案移交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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