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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同意申某某、聂某乙、贾某某、聂某丙四人,在其承包的**林班**小班林地内共盖育稻苗大棚共计31个,其中贾某某6个、申某某6个、聂某乙6个、聂某丙13个。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测量,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137.26平方米(12.19亩)。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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