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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曾用名聂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10分许,聂某甲酒后驾驶甘HS****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凉州区古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镇枣园路口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6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聂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9.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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