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丰都县**路依谚新门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会仁,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20年期间,以刘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组织盘踞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通过以购买人民币3800元或3300元一份的所谓虚拟产品成为家庭成员,进行“五级三晋制、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的1040工程传销犯罪活动。其中刘某某担任总裁级老总一职,通过任命李某某、申某某、许某某、聂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下级老总担任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等相关领导职务,直接领导管理其组织体系内家庭大总管及相关家庭涉传成员。刘某某传销组织体系内的家庭团队包括邓某某家庭、聂某甲家庭、徐某某家庭、郭某某家庭、袁某某家庭、王某乙家庭、陈某某家庭、张某某家庭、分布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芙蓉区银港水晶城等地。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担任聂某甲家庭大总管一职,领导管理该家庭全部家庭人员,直接对李艾星汇报工作,同时接受其他线老总的领导管理工作。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期间,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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