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石井镇泽溪村陈立组11号。因重大责任事故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系广东**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的安装领班。2019年8月初,广州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找到张某某,欲将该工地的余泥处置设备外包封面返修工程交由张某某的手下聂某甲施工。在张某某的默许下,聂某甲及手下工人虽不具备特种行业作业资质,但仍然承接了该工程。2019年8月11日16时许,聂某甲带着聂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在该工地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因聂某乙所系的安全带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处跌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聂某甲作为工地的包工头,聘请没有任何特种行业资质的散工进行余泥处置设备外包封面返修工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安装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广东**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亲属支持工伤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20万元、善后食宿费4万元等,被害人亲属对聂某甲予以谅解;聂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黄色安全带一条,由公安机关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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