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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职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职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排。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职某某因与女友许某某感情纠纷,在焦作市**职业学院,将被害人许某某的手机强行拿走,后未经许某某允许,私自将被害人许某某手机支付宝里的2685元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里。

2019年12月18日、19日,职某某及其家属共退还被害人许某某2750元。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许某某对职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立案前包赔被害人、立案后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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