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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4********,满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肇某某醉酒(经鉴定,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33mg/100ml)驾驶一辆粤SZ1****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谢常线谢岗镇谢岗围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李某某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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