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盘水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肖忠伟,曾用名陈华,绰号小千秋,男,1964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6月25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忠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忠伟在1986左右因与被害人徐某甲之妹徐某乙同居期间对徐某乙实施殴打,致徐某乙不堪忍受,留下与肖忠伟所生未满一岁的女孩在肖家,独自从水城县**乡**村**组肖忠伟家返回娘家。其哥哥徐某甲见回到娘家的妹妹徐某乙被肖忠伟打伤过重,遂组织家族中人到肖忠伟家拿走徐某乙的嫁妆,同时牵走一头牛,背走一些包谷来卖钱医治徐志毫,并让肖忠伟立下以后不干涉徐某乙婚姻生活的字据。肖忠伟在徐某乙走后将孩子送人抚养并从此对徐某甲怀恨在心,多次寻找报复徐某甲的机会。1987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二十七),肖忠伟与张某某一起到水城县**乡赶场,赶好场后其约张某某和他去**。到**打听到当天晚上徐某甲在水城县**小学教室内守护学校教科书,肖忠伟遂起报复杀人之念,从水城县**小学院坝内拔了一根木桩,潜入水城县**乡**小学徐某甲守书的教室内,张某某(案发后去向不明)见状被吓跑,肖忠伟使用木桩用力打击徐某甲头部两棒,导致徐某甲死亡,肖忠伟逃离现场。1987年2月26日,经水城县公安局法医对徐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分析意见:尸体头部检见损伤,属两次打击所形成,为钝器伤,左侧眼部及面部损伤为一次所形成的挫裂伤,根据损伤特点分析,为棍棒所形成,上颌骨双侧突粉碎性骨折及双侧腭突连结处骨折,为一次打击形成,也属棍棒伤,由于头部严重棍棒伤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致严重损伤而死亡。1993年3月。肖忠伟被水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羁押于收容所后肖忠伟逃脱。2019年12月4日,肖忠伟在江西省**县被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被送水城县看守所羁押。肖忠伟于2020年2月10日突发疾病由水城县看守所送水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6时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肖忠伟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肖忠伟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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