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乙,曾用名肖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9月16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16日,10月17日补查重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下旬,被害人刘某甲经被不起诉人肖某乙介绍,帮助被告人沈某某在赌博网站从事“收单”(收款)工作,由被害人刘某甲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刘某乙,刘某乙具体操作,被害人刘某甲微信账户收到款项后再转给刘某乙。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收款总金额中抽取部分提成,作为给被害人刘某甲的报酬。后刘某甲认为收单工作提成过低,便趁机将收单所得的13000元钱据为己有,并将其中的9700元钱用于偿还肖某乙的债务。
2019年3月9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沈某某纠集肖某甲等七、八名青年男子,在衡阳市石鼓区**三楼溜冰场找到刘某甲,对刘某甲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带至衡阳市石鼓区**世界楼上**房间,向其讨要13000元。因刘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沈某某便要求刘某甲将肖某乙约出来,找肖某乙退还其这13000元钱。之后双方约定当天晚上10时在衡阳市蒸湘区**厂见面。被告人沈某某怕见面后打架吃亏,便纠集肖某甲、刘某丙、李某某、肖某丙、伍某甲、刘某乙等十余名男子,前往衡阳市蒸湘区**厂与肖某乙一方见面。当天晚上11时许,肖某乙纠集梁某某、赵某某、肖某丁等人,前往衡阳市**厂中国工商银行与**厂足球场之间的路边,与被告人沈某某等人见面。双方因协商不成发生冲突,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动手殴打肖某乙等人。之后被告人沈某某指使肖某甲将肖某乙一方人员带走,刘某丙、肖某甲就将肖某乙一方一名男子带上车。此时,联合派出所民警驾车赶到现场,被告人沈某某一方看见警车便四散逃离,被告人赵某某便趁机用刀将刘某丙刺伤,赵某某在刺伤刘某丙后,将刀丢弃在路边,刘某丙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伤势为重伤二级;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尽管该事情是由肖某乙间接引发,但他只是想与被告人沈某某一方见面协商处理有关问题,无证据显示其在案发现场有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行为,有参与聚众斗殴、殴打他人的行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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