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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十堰市郧阳区**路**号**栋**单元**室。2005年3月1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原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退查重报。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至10月23日,肖某多次容留刘某、江某某在宾馆自己的房间、家中,吸食冰毒。

退查重报后移送认定:2015年8月中旬,肖某容留刘某、江某某在十堰市**宾馆自己房间里吸食冰毒;2015年9月17日,肖某、刘某、江某某在郧阳区**宾馆8709房间里吸食冰毒;2015年10月23日,肖某容留刘某、江某某在郧阳区**镇**小区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本案证据存疑,在案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指控肖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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