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花园12D-201。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1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我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5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肖某某与李某某系初中同学,双方均有家庭(当时李某某已离婚、肖某某系有妇之夫),两人在2016年的一次同学聚会时发展成情人关系。交往的过程中,双方有经济往来,并曾因感情问题闹过分手,且双方家长曾参与过调解,2018年12月24日李某某姨妈郑**,因李某某与肖某某两人感情问题,肖某某用刀砍伤。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肖某某与双方父母一起协商,决定两人经济问题一次结清、互不相欠,双方从此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找对方见面或找对方麻烦并签订协议书。事后李某某和肖某某均未遵守协议,两人继续交往。2019年12月3曰至12月4日,李某某与肖某某先后在湖南张家界**镇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6日,肖某某向李某某提出要其偿还其近期肖某某给李某某的钱,李某某当时答应,但事后李某某不接肖某某电话。2019年12月7日,肖某某得知李某某住在新宁县富丽城其姐夫李*家,遂于2019年12月7日12时许,来到新宁县富丽城东门,当李某某与王**从富丽城出来去给陈美容送饭时,肖某某拉扯住李某某衣服,不让李某某乘车离开,要求李某某与其将事情讲清楚。李某某、肖某某自富丽城东门进入富丽城小区内,准备到李*位于A7栋一单元203房家里去谈。待行至富丽城A7栋一楼入口时肖某某反悔,不愿意去李*家里去谈。在A7栋一单元楼梯处,肖某某就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并将李某某拖往A7栋负一楼的地下车库,并扬言要弄死李某某及李某某姐姐一家人,李某某向肖某某哀求“放开她”,只要放开她,什么都可以答应,肖某某将手松开。两人一起从A7栋一单元一楼乘电梯来到了楼顶。在楼顶,李某某陆陆续续接到家人以及派出所电话,在接电话时,肖某某要求李某某必须将手机开免提,且不允许李某某透露他们当时所在的位置,只能说其和肖某某在外面好好的谈,谈完后就会回家。当李某某看到楼顶有人晒有红薯片,并利用拿红薯片的机会,偷偷的给其姐姐李**发了条信息(微信)“楼顶”。该信息被肖某某发现后,肖某某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并扬言要将李某某从楼顶丢下去,边说边把李某某往楼边上拉,拉到楼边,李某某双手抱住栏杆,肖某某抱住李某某的双腿往上抬。李某某向肖某某求饶并答应肖某某所有的条件,肖某某才将李某某的双脚放下。于是肖某某拉着李某某从A7栋二单元乘电梯下到富丽城负一楼的地下车库,肖某某提出要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同意,肖某某将李某某拖到楼梯拐角处,并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威胁如李某某不答应,就把李某某掐死,李某某一直不同意,肖某某一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在墙上,一手脱掉李某某裤子后,肖某某、李某某呈站姿从李某某背后强行与其发关系,持续时长约几十秒钟。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并经研究,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前期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李某某被迫接受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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