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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0********,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现住攀枝花市米易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0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现住攀枝花市米易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0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4时许,肖某某报案称:何某某驾驶川******小型汽车撞着路边树后,自己再次驾驶川******小型汽车倒车时撞着路边停放的小车。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何某某、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对肖某某、何某某分别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34.3mg/100ml、132.3mg/100ml。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盐边县人民医院分别采集血液样本。2020年3月27日民警将二人的血液样本送至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3月3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6mg/100ml。肖某某、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肖某某、何某某在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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