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游仙区,住游仙区**街**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盐亭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盐亭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盐亭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盐亭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盐亭县**镇**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盐亭县**镇**巷**号,住盐亭县**镇**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明知袁某某、蒲某某、赵某乙所开设的猜字谜场所销售茶叶是幌子,实际上就是招揽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仍然积极参加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肖某某自2011年至2012年将其经营的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文化馆坝坝茶内一张茶桌提供给袁某某、蒲某某、赵某乙进行猜字谜活动,并收取租金1万余元,2012年至2017年因其在外地,坝坝茶业务交由他人代为管理,他人仍将该茶桌的收入7万余元交给了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在各字谜点开票、收钱,易某某自2010年至2017年获取开票报酬6万余元,何某某自2012年至2016年获取开票报酬5万余元,赵某甲自2009年至2016年获取开票报酬4万余元,胡某某自2013年至2017年获取开票报酬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部分非法收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从事犯罪活动,仍或者为其提供场地,或者为其开票、收钱,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交部分非法收入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易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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