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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 2000年7月 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2000********,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室,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梅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推荐认识李某某(另案处理),并向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李某某指引下通过微信关注“国家市场监督”公众号,并在该微信公众号上注册了以自己为法人的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肖某某随李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中国工商银行对公银行账户、U盾,随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以2000元人民币出售给李某某。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实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手机一部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发还肖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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