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川F*****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中江县城方向经S106线往中江县广福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5时32分许,当车行至中江县继光镇敬老院路口时与邓某甲驾驶的川A******号超标电动车(搭乘邓某乙)相撞,造成邓某甲、邓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邓某乙于2019年6月6日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邓某甲及邓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邓某甲和死者邓某乙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