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7〕8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日3时40分许,肖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某(系肖某某姐夫)等人沿**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出路外撞上路边护栏,致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案发后,肖某某报案,待民警赶到勘察完现场后,其随同民警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2017年2月5日,肖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保险理赔款也赔付给被害人家属,取得杨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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