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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56********,达斡尔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市,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发区**小区** 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8时20分许肖某某驾驶新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SY101警务站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碰撞致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于2019年8月23日无效死亡,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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