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鄂F****9小型轿车,行至古董线12公里500米(谷城县盛康镇黄岗村2组)路段,将前方同向行人张某(男,殁年64岁 )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肖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对伤者施救,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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