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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证驾驶万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街道办事处**村**组出发往工业品市场,行驶至解放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地段,与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2月16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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