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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7********,汉族,务农,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45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驾驶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洞仰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0km+650m宜章县一六镇姚家村西头路口路段时,与从右往左横路的行人周某某、吴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死亡、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如实供述,具有和解情节,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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