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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农民,住开封市兰考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58分许,肖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面包车,沿兰考县境内24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8KM处驶入北侧车道内,撞在前方同方向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杜某某死亡。经事故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6月19日,肖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70万元整,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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