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9时35分,肖某甲驾驶贵D9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秀河线94公里+200米路段处(小地名:团结街道两窝坪),撞倒对向舒某某驾驶的贵D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舒某某摔倒受伤。舒某某被送往沿河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07月23日10时45分死亡。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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